3月18日,据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联合工作组通报,3月12日17时,五华县一在校学生李某(男,13岁)跟随一女生至一居民楼下时对其实施猥亵。其间,该女生尽力挣扎并大声呼叫,被路人发现后,李某停止猥亵行为。
图源:新京报
案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经检查,该女生身体未受到伤害。3月14日,李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图源:五华发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男孩之所以会停止侵害,并不是其打算放过小女孩。而是其作案的过程中,有路人在此处经过。即男孩是因怕被发现而不得已停手。
有网友气愤表示:“又是未成年人?这个是不是打算问问话后,又要放人了?这种难道不用严惩么?”
也有网友表示:“光天化日之下,就敢这样做!晚上还得了?这种行为,孩子处理不了,就处理家长!”
那么从法律上讲,真的可以处理家长么?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可追究男孩家长的责任!
1、男孩的行为定性要看小女孩的具体年龄。
即未满14周岁,就是儿童。以上按“他人”定性。具体而言,因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刑法特别设定一条猥亵儿童罪。即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强制手段猥亵被害人均构成犯罪。
《刑法》第237条第1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款同时还规定,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简而言之,由于男孩使用了强制手段,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证实其对小女孩有猥亵行为,那么其行为肯定构成犯罪。至于是以强制猥亵还是猥亵儿童罪定性,就要看这位被侵害的小女孩实际年龄来区分。即未满14周岁就是后者、已满14周岁就是前者。
注意!两条罪名都有加重处罚情节。即当街实施此行为的,一律称之为“当众”,均应当处5年以上。
2、对男孩的行为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看其作案时的具体年龄。
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对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所降低,但12-14周岁实施犯罪行为,只能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追诉。
再说具体一点,14-16周岁犯上述8大罪行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2-14周岁则要向最高检申请追诉。
也就是说,由于男孩的行为不属于上述8大罪行,因此,如果其未满16周岁,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16周岁以上,那么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3、可追究男孩家长监管教育过失的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男孩的行为怎么定性要看小女孩的实际年龄、能否追究男孩的法律责任要看男孩的实际年龄。但是,小女孩的家长就一定可以追究男孩家长的民事侵权责任,且还应当赔偿小女孩的精神损失费。
还有网友认为,男孩竟然敢在大白天、大街上做这种事,真是胆大包天!可想而知,其父母平时根本没有教育过自己的孩子!这才是最值得反思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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