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激烈,不管是对于球员还是周围观战的人群而言,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不久前的一天晚上,在苏州横山的体育公园,14岁的小宇正和队友进行篮球赛,身高一米九的小宇在抢篮板时冲在最前面。激烈的对抗赛中,一名老人突然出现在篮球场内,小宇猝不及防,将老人撞倒在地。很快,双方的家属都赶到现场,并报了警。
根据小宇的描述,他在全身心打球,并没有看到人。小宇的父亲作为监护人,陪老人前往医院治疗,并主动垫付500多元的检查费用。老人姓陈,63岁,当时进入篮球场内准备捡拾空的矿泉水瓶。
经医院诊断,陈某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了人工全髋关节置换。通过司法鉴定,陈某是构成九级伤残。陈某认为,小宇及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陈某将小宇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该篮球场不同于一般活动场所,应当预见在对抗性篮球比赛过程中,进入该场地存有潜在风险。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赵建荣:
陈某无视了相关风险,进入到正在对抗比赛的篮球场地内,对于自己而言是存在很大过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小宇当时正在打篮板球,他没有办法预料到陈某会进入场地,也不能苛求小宇有所预见。陈某受伤后,小宇也积极联系就医,并且其父亲垫付医疗费。可以看出小宇对于陈某的损害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然而,陈某一再辩称,在出警视频中,小宇表示自己要担责。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赵建荣:
小宇作为未成年人,不能依赖他的认知对整个案件作出评判。法院要根据案件中呈现的事实,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认定。法院认为小宇在整个过程当中是不存在过错的。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依法认定正常打球且进行了积极救助义务的小宇不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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