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李某在一网店购买了一套床上用品,价格72.83元。收货后,李某对商品进行了洗涤,但之后发现四件套没有缝边,就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19元。之后,平台向商家扣款19元,商家表示不满,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退还19元货款,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各类费用8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举证双方就缝边达成了协议,且产品也影响了原告的二次销售;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购买产品时对双方合同条款明确知晓,也无法强制规定买方同意原告的条款内容,部分条款内容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并未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19元,驳回商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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