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病残津贴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期限将依据申请者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且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时,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则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此外,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必须持有由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复查鉴定制度,对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者,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将责令退回款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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