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旨在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是为了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并增强参保人员就医体验而设立的周转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但不得用于医疗机构的基础建设、日常运营或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
各省级医保部门需指导统筹地区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统筹地区的医保部门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基金安全是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通知还规定了实施预付的具体条件: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时可以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时可以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对于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预计本年将出现赤字的统筹地区,则不能进行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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