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胡某到某火锅店就餐,在吃火锅过程中突然吃到黑色坚硬异物,导致右侧一颗牙齿硌断。
几天后,胡某自行到口腔门诊治疗,共花费9710元。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火锅店在为胡某提供的食物中有异物导致其牙齿被硌坏,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胡某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店赔偿胡某经济损失9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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