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入职半年被辞退人事说三个月没开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必须出具相应证明,并在15天内帮助劳动者完成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员工离职时,通常单位应依法提供离职证明。若遇单位拒开此证明,需探究具体缘由。部分单位可能因新员工接替未到位,为保持工作连贯,延迟开具证明以延长离职员工在职时间;或与离职员工存在劳动纠纷,故不予开具,意图影响其后续事务处理及再就业。但无论何种理由,出具离职证明均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推脱。离职证明仅客观反映员工在职经历,员工符合离职条件,单位即应出具,与双方是否存在争议或工作交接状况无关。单位若故意不出具,导致员工就业受阻,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司法实践显示,此类情况频繁发生,某些单位因此被前员工索赔高额并得到法律支持。
因此,单位应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以规避法律风险,而员工有权在离职时索取,遭遇拒绝可依法维权。某些单位可能在离职证明内容上动手脚,如记载不利于员工的描述,这也是违法行为。离职证明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仅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岗位及在职时长。超出这四点的内容,单位无权添加。若证明内容失实,员工可追究单位的名誉侵权责任,并在受影响就业时索赔。销售入职半年被辞退人事说三个月没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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