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北市委原副书记操隆山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2004年至2022年,操隆山利用担任当涂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马鞍山市副市长,宿州市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淮北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征迁、规划审批、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6194万元,其中582.7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操隆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操隆山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操隆山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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