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
花了101.2元
分46次买了46枚
过期咸鸭蛋
竟向商家索赔46000元?
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行为
即明知道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仍然故意购买
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
关于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
向商家索赔高额赔偿金
人们把这种行为
称为“知假买假”
法院判决的意义
不仅在定分止争
还在于引领社会风尚
近日
最高法工作报告
公布了
一组“知假买假”典型案例
法院会如何判呢?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
第二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审判过程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购买的46枚咸鸭蛋,在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要求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相似判例
2020年12月
沙某网购30盒
“黄芪薏米饼干”
签收后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随后
沙某又分三次
买了共200盒该饼干
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
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
黄芪粉为由要求退款
并付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涉事食品公司违反规定应担责。沙某首单购买的饼干未超出合理需要,但加购的同款饼干重达18.4公斤,超出正常所需。法院认定该行为是在利用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不当牟利,只对前面30盒进行了惩罚性赔偿支持的认定。
大家怎么看?
不少网友认为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该赔
但消费者钻空子敛财
也不应该
什么叫“生活消费”范围?
法院认为,一次买一个,分46次买,这不是“生活消费”的习惯。但是一共买46个,家里吃,这个数量是符合消费习惯的。所以按照总价100多块钱,乘以十倍,一共判赔了一千多元。
这样,不仅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对“制假售假”有力的监督、约束、制裁作用,形成“鲶鱼效应”,而且能够有效遏制借维权名义敲诈,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众、商家广泛认可。
法官有话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庭长吴军:
一直以来,社会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争议不断。这起案件的办理,是推动相关问题治理的契机。司法办案也是治理的契机,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对“制假售假”有力的监督作用,形成“鲶鱼效应”;同时,有效遏制借维权名义敲诈,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被最高法选为典型案例发布,明确了类案裁判标准,这也是“以案促治”的生动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林文学:
通俗地说,知假买假,就是购买者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仍然购买,并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知假买假十倍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也存在借维权敲诈勒索等乱象。社会各方面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也不完全一致。
最高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发布典型案例,亮明了惩治造假售假的鲜明态度,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明确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样,延宕20多年裁判标准不一问题得到规范。
这一司法态度,不仅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发挥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除了加重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生产销售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立体打击、源头治理,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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