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检察量刑建议书显示,何正能因纠纷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道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正能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正能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何正能及其辩护人辩称何正能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害人何某辉酒后在被告人何正能家门口闹事,并先动手打伤何正能,何正能夺过妻子的扁担冲出院外打何某辉,何某辉的木棍掉地后,何正能继续打何某辉致其倒地,何某辉倒地后,何正能再次举起已放下的扁担打何某辉的左小腿,致使何某辉轻伤,何正能的行为体现出其有主动攻击的意图。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本院酌定由被告人何正能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辉40%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何正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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