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2021年5月,李某和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酒宴。李某向张某支付了88000元彩礼、11738元三金以及6197元的苹果手机,并给女方父母及亲朋好友共计41000元礼金。张某则带了一枚戒指、一套西装、四套床上用品及10000元现金作为嫁妆,与李某共同生活至2023年11月。期间,张某生育了一个男孩,但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原因是张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院审理认为,苹果手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予,而给女方亲属的礼金则是人情往来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彩礼范围内。因此,李某实际支付的彩礼为88000元现金及价值11738元的三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双方,若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共同生活的两年多时间里相互转账,消费开支水平相当,且无证据表明对方在共同生活中有过错。考虑到两人育有一子及家庭生活的实际开销,法院认为88000元彩礼及11738元三金并不算高,最终判决不支持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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