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公司收了王女士7万元服务费,
为她介绍相亲对象,
然而,此人的
实际职业、收入、房产等信息,
都与婚介说的天差地别,
王女士能否要求解约并退费?
为早日“脱单”,
王女士找到一家婚介公司,
花费7万元购买了红娘服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婚介公司将在12个月内
为王女士提供约见不少于12人。
了解择偶要求后,
婚介公司很快推荐了第一位男士,
并告知王女士,
该男士身高1米81,
星座为双鱼座,
重点大学本科毕业,
在国企年收入达55万元,
城区还有一套120平的独立婚房。
王女士满心欢喜地去见面,
事后却得知,
该男士的基础学历是专科,
也并非在国企工作,
与父母同住在40多平的房子里,
学历、工作和住房,
全部与婚介公司的介绍不相符。
为安抚失望的王女士,
婚介公司再次为她约见了一位男士,
这次王女士发现男士提供的照片
拍摄于十年前,
与真人差距很大,
故以婚介公司存在欺骗和违约、
互信基础丧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退还服务费。
婚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
但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确认解除合同,
婚介公司退还王女士6.5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了退款义务。
一、违约且互信基础丧失,婚介服务不宜强制继续
婚介服务合同与服务对象的具体择偶要求、个人喜好密切相关,并且需本人亲自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间的互信基础极为重要。在一方违约特别是互信基础丧失时,不宜强制继续履约,而应准许解除合同。
同时,在退费时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履行过程、进展等因素来衡量,而非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价值,如受托人适当地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有权取得部分服务报酬或要求支付已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婚介机构应少些套路,多些诚信
婚姻介绍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业绩,过度宣传和承诺、价格不透明、服务不规范等乱象频出,使得行业面临信任危机。
本案中的婚介公司成立不满一年间已有3起案件涉讼,反映出其在合规经营上存在问题,后续法院还将就这些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形成治理合力,促进婚介服务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三、消费者应多留心、多观察,理性谨慎消费
婚介市场提供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应格外慎重。首先在挑选时尽量“货”比三家、广泛调查,选择信誉好、口碑佳的大型婚介;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标准等信息;在付款时,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消费。对于婚介机构介绍的相亲对象,也不要过分相信其提供的表面信息,可以要求查看建档信息、服务记录等内容,综合研判。
季群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新丰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婚介服务行业均具有一定警示意义。婚介机构作为因“爱”而生的行业,少些套路,多些真诚真实,才能帮助满怀憧憬的消费者找到那个“对”的人,婚介机构与消费者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案结事了,正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现实写照。人民法院还将通过制发司法建议、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作用,与主管机关合力规制婚介服务机构,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助力缓解超大城市单身青年择偶难题、提升城市吸引力、稳定社会基本单元等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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