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9日,一名14岁少年小郑使用其母黄某的账户租用共享电单车出行,途中不慎与骑行电动车的熊某相撞,导致熊某受伤。事故责任判定中小郑负全责,熊某无责,且熊某伤势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熊某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郑、其父母、共享电单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出租公司和保险公司辩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账户仅供本人使用,且使用者需年满16岁,这些条款均做了显著提示。小郑不符合年龄要求,非协议合法使用者,故两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用户在使用服务前需同意相关协议,其中明确提到用户需为16岁以上且只能本人使用账户。小郑因年龄不达标而借用了母亲账户,违反了协议规定。出租公司在协议中已充分告知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骑行,故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因小郑非保险合同指定的被保险人,也免于赔偿。
鉴于小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责任由父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小郑的父母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87017.83元,其余请求未获支持。
另外,类似案例中,西峡县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共享电动车事故案件,也强调了用户账号的个人属性和借用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使用时的责任归属问题,判决结果显示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赔偿,剩余部分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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