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张截图,提到他曾购买了一袋5斤装价值27.9元的“东北雨姐”红薯粉条。按照“退一赔三”的方案,他获赔了83.7元。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若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应赔偿五百元。消费者对此感到困惑,认为自己应该获得500元的赔偿。
经咨询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北雨姐”团队已对消费者作出“退一赔三”的处理,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操作进行退赔。关于赔偿是否最低按500元计算的问题,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规定了最低赔偿500元,但法律并未赋予市监局强制管理权。他们会尽力与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拒绝最低赔偿500元,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
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巍解释,对于“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的规定,需由商家履行。市监局只能进行协调,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以获赔最低500元。蔡巍进一步指出,尽管市监局没有强制执行消费者赔偿的权利,但在商家涉及虚假宣传、经营范围与经营执照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单独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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