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竟然也加入了“讨薪”大军。
“反向讨薪”是金融领域近年来的一个热词。今年1月初,东兴证券打响金融行业又一年的“反向讨薪”第一枪后,近期银行也陆续披露了相关信息。随着银行年报陆续发布,银行员工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情况也陆续浮出水面。其中,招商银行累计向4415名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人均讨薪约1万元。
1 已经有三家银行披露“讨薪”情况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指出,本公司的薪酬政策与文化理念、经营目标、企业价值观相一致,以“完善市场化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服务战略和业务发展,充分调动队伍积极性”为目标,遵循“价值引领、工效挂钩、六能机制、风险约束”的薪酬管理原则, 坚持“能高能低,多劳多得”的薪酬支付理念。同时,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本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报告期内,本公司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
无独有偶,天津银行和威海银行也在去年的年报中披露了“讨薪”数据。据天津银行年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天津银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延期周期为三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2023年,该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1.66亿元,追索扣回金额174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已披露2023年度业绩的多家A股、港股上市银行中,已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共有7家银行,合计金额超5000万元,涉及人数超8000人。
比如,招商银行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招商银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4329万元。这一数字较2022年有所下滑,上一年总金额为5824万元,两年合计向员工“反向讨薪”超1亿元。从人数来看,报告期内被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有4415人,较2022年的2876人增加超半数。
从员工整体人数来看,截至2023年末,招商银行共有11.65万员工,这也就意味着,每百人中就约有3名员工被执行“反向讨薪”,人均被追索扣回约9805元。而在2022年,人均被追索扣回金额约2万元。
多家银行在年报中提及已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等。从表述来看,多集中在“已建立与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或“在规定期限内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认定情况,确定有关责任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金额”等内容。
2 讨薪是否成功举证是关键
对于银行的“讨薪”行为,业内目前关注的焦点在于“绩效薪酬”。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七条,所谓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从政策层面来看,也曾多次给予引导。2010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8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不过,银行“反向讨薪”虽有制度可依,但并非都能“讨薪”成功,其中成功举证是关键。去年5月,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二审判决书,涉及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该行原先一位支行行长郑某的劳动争议。银行依照监管规定,向已离职人员郑某“反向讨薪”近71万元,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银行方面的上诉请求。
讨薪不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 追索扣回机制逐渐常态化
事实上,无论是上市银行还是非上市银行,银行向高管和员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制度也不断被完善。
在2022年的年报中,40家A股、港股上市银行中就有超半数披露相关情况,包括国有行、股份行等等,其中国有五大行在当年均表示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制度。
早在2020年时,山西省决定将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商行5家城商行进行合并重组时,就向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更早之前的2019年,盘锦银行、盛京银行就发生过要求高管干部退还多发薪酬的事件。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该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到了2018年,原银监会又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再度明确银行机构应针对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直至2021年初,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再度强调这一制度等建立。要求银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明确对银行、保险、AMC(资产管理公司)、信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8种追回薪酬的情形。为整个金融行业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案。
随着这一制度不断被强调,诸多银行机构也逐渐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全面落实相关这一机制。“对于业内来说,对于这一制度,从了解、认识、建立到落实,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未来只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加入到这一队伍当中来。”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薪酬追索扣回制是银行薪酬激励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银行高管和关键责任人。
前述人士进一步表示,在监管的不断要求下,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正不断落实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未来这一制度将步入常态化。同时,他也提醒,用人单位要确保证据完整留存,避免因追回绩效而引发劳动争议。
业内已有约九成机构落实相关制度的建立。去年3月,原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截至披露日,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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