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再婚后去世,骨灰被现任妻子陈女士安葬在江苏东台。许先生的女儿小许本已与父亲十多年不曾来往,却在父亲落葬后起诉陈女士,要求其返还父亲的骨灰。
原告小许认为,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理应由近亲属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其作为许先生的女儿有权利安置父亲的骨灰,现被告陈女士未与其协商,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故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
被告陈女士辩称,2000年左右,陈女士与许先生因同事关系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生活,互相照顾,此后双方结婚。安葬于东台市系许先生遗愿,亦是陈女士与许先生的共同意愿。陈女士系许先生的妻子,两人感情良好;相反,小许与许先生多年不来往,许先生生病住院小许也未曾看望,火葬后陈女士要求小许领取骨灰,小许借故未领,落葬也通知了小许,小许并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打开墓穴返还骨灰,有悖公序良俗。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对原告小许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之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互联网用户投稿,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rllx.cn/jPRO/116881.gov.cn
如若内容造成侵权/违法违规/事实不符,请联系一条长河网进行投诉反馈邮箱:809451989@qq.com,一经查实,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