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旨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支持他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具体规定包括:明确人员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明确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明确经办模式,按照“先缴后补”模式落实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此外,要求经办机构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相关政策。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各地相关部门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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