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代提离职女子仲裁公司赔4.1万
8月30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2012年8月,阿美加入湘乡一家公司工作。到了2023年12月31日,阿美的丈夫与公司的一位管理人员周某发生了争执,在此过程中,阿美的丈夫提议阿美辞去工作。阿美和她的同事丁某同属计划财务部,二人共用同一OA系统账号。基于这一情况,周某要求阿美利用该账号办理离职手续。之后,丁某在OA系统中填写了离职申请,最终由阿美点击确认提交。
新年伊始,2024年1月8日,公司通知阿美,她主动提出的离职申请已获批准。阿美随即通过短信回应,强调离职并非出于个人意愿,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仲裁结果支持阿美,裁定公司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1170元。公司方面则坚称阿美是自愿离职,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法院指出,即便阿美的丈夫提议她离职,但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阿美丈夫的意见并不能代表阿美本人的真实意愿。考虑到阿美的工作年限及薪资水平,法院最终判决湘乡这家公司需依法赔偿阿美经济补偿金4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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