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通知,为减轻参保人员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自11月1日起,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或因其他疾病需要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相关治疗费用医保报销期限较原政策翻倍。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需要进行物理、康复治疗,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治疗12个月内的费用;参保人员如果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治疗6个月内的费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如果因患脑瘫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康复治疗费用,1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1岁以后至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此前,本市于2004年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6个月内的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3个月内的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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