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59岁的老员工邹某,在一家湖南科技公司工作多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一年之遥,却遭遇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外。此事源于公司推行的中层干部夜班值守政策,邹某在一次值守中于晚上22时20分离岗,次日早上7时46分才打卡上班,尽管该晚未发生安全事故。随后,因夜班提前离岗及与公司总经理发生的言语冲突,邹某于2023年6月20日被公司辞退。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雇,即将于2024年达到退休年龄的邹某未能找到新工作,遂于同年8月向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损失及失业保险损失。仲裁结果支持了邹某的部分请求,裁定公司需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9765元,而关于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则未获支持。
邹某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决定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发现,公司用以解除邹某合同的《员工手册》并未经过公示或告知邹某,不能作为合法依据。同时,邹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标准,因此公司解雇行为违法,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此外,鉴于邹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却因公司未缴纳相应保险而无法享受,公司还需赔偿这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邹某支付包括经济赔偿金和失业保险损失在内的总计112765元。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岳阳中院,最终通过调解解决此案,且公司已按时全额支付了相关款项。
此案例提醒人们,劳动关系的管理既需严格,也需合理与人性化。劳动者应遵守规则,而用人单位在管理时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避免过度严厉,同时维护劳动者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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