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先生在购买机票时注意到,他所选的6月1日从上海虹桥飞往西安的MU2160航班将由国产大飞机C919执飞,出于对国产大飞机的好奇与支持,他决定购买此航班的机票,票价为715元,高于吉祥航空同日A320执飞航班的594元。然而,登机时他却发现实际执行飞行任务的是机龄11年5个月的空客A320,与购票时小程序显示的信息不符,这让他感到颇为失望。
对此情况,祝先生向东航表达了不满,并向“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了投诉。东航回应称,根据《东航国内运输条件》相关规定,航班时刻表上的机型信息仅供参考,非合同的固定组成部分,并提出以积分作为补偿。但祝先生并不接受这一解决方案,坚持要求东航补偿与C919同等价值的服务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的孔得建老师在分析类似案例时指出,机型变更导致的旅客不满在航空运输中时有发生,虽然关于机型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鉴于旅客维权意识的增强,航空公司应对这类问题给予更多重视。他还提到,一些法院判决中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航空公司需改进服务信息的告知工作,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航空公司常以其“运输总条件”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但在法律实践中,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这些条款可能不会被视为合同的有效部分。孔得建强调,特别是在网络购票背景下,航空公司必须确保通过有效方式提示旅客注意相关条款,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从过往案例看,法院倾向于认为机型选择反映了航空公司对旅客体验的承诺,单方面更改机型且未及时通知旅客,可能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关乎合同条款的解释,也是对旅客期望值管理及航空公司诚信经营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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