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周清玉犯有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另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同时,法院还裁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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