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因母女大量收养流浪猫导致楼道异味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主审法官三次上门现场勘验后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迁出流浪猫、清除垃圾、消杀虫害、保持室内和楼道清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某、李某母女二人与周某住在同一层楼门对门。她们在家里收养了20多只流浪猫,猫的排泄物产生的臭味长期充斥着整个单元公共楼道区域,使相邻住户无法开窗通风。周某为此花费了一万多元购买除臭药剂、香薰产品,并多次寻求解决办法,但均无果。
最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邻居王某、李某将其所饲养的猫及猫笼全部清退出楼内,消除臭味、保持楼道卫生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在审理期间,承办法官三次到涉案房屋现场勘察,发现房屋内确实饲养多只流浪猫,臭味扑鼻,蚊虫滋生。附近多名居民表示因王某、李某饲养猫产生的恶臭影响其生活,导致大家常年无法开窗通风。尽管王某、李某多次承诺将猫迁至他处饲养,但在最后一次上门勘验时,房屋内仍有多只流浪猫。
法院认为,饲养宠物虽然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提高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因饲养宠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原告周某对房屋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其要求赔偿购买除臭剂、艾条等费用损失的主张。
宣判后,王某、李某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西城法院法官提醒,饲养宠物应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动物饲养人应妥善管理所饲养的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依法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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