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通报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可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该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马某某伊、侯某涛、唐某伙同屈某东等10人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屈某东等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6月6日,检察机关已向上述人员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对马某某伊、唐某、侯某涛、耿某东、方某兵等5人进行了训诫,对屈某东等10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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