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起案件,王某因捡到手机后未归还,扔路边被判赔偿3000元。2023年夏天,孙某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丢失一部价值7225元的品牌手机。孙某多次拨打电话和视频,均无人接听,遂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很快确定骑电动车路过的王某拾得了孙某丢失的手机。王某表示,捡拾手机后已将其扔到了路边。民警与孙某、王某沿途未找到手机。
2023年9月,孙某将王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手机或者赔偿7000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行为具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但因遗失物的价值未达犯罪数额标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无罪。此外,王某的行为导致孙某丧失了手机的物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某向孙某赔偿损失3000元。孙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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