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山东新泰,网曝一对未成年男女结婚,新郎是初二学生,在村里办了婚宴。25日,当地镇政府表示,双方确实都是未成年。镇政府24日已组织教办、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双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女孩已经回到自己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无效的民事行为!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1、从法律上讲,摆酒不意味着是结婚,男女双方的关系还只是恋人并非合法夫妻。即要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才属于夫妻关系。但领证是有年龄限制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未满足上述年龄要求,民政局就不允许领证。而此次事件中男女主角都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二人不可能领到结婚证。
2、以前旧社会流行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那是以前,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婚姻权。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总而言之,虽然父母希望自己子女早点成家立业的初衷是合理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强迫其子女结婚。
3、网友们所述的给付彩礼,从民法上讲,是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是指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关系。成年人结婚前给付彩礼,只要你情我愿且女方收到彩礼后也履行了附加义务,法律不会干涉!
但此次事件中的男女主角均是未成年人,都不满足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即二人缔结婚姻关系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综上,由于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不论男女双方是自己要求,还是父母安排的,双方都不可能缔结婚姻关系,如果男方因此给付过“彩礼”,可以主张要回!
最后,每个父母都想自己的子女尽快成家立业,这一点是人之常情!但情理上,子女未成年时还不够成熟,没有处理与其智力不适应的事务,且也没有经济条件“娶妻生子”,因此,过早“结婚”对子女不是好事!且从法律上,任何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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