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7月3日,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警方已对此立案侦查。
据报道,受害人表示,三针疫苗均在涉事卫生院内进行接种,一共缴了将近四千元,按约定前往卫生院接种,在7月初完成第三针接种后,查询后发现没有任何接种记录,当即报警。报警后对方承认注射的是生理盐水。
卫生院职工给人注射假疫苗(图源:视频截图)
医院方面表示,涉事职工是偷偷给别人注射疫苗的,医院并不知情。此外,这名职工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明,因此帮助别人注射疫苗属于个人行为。据介绍,该名职工不属于护士,医院没有安排她临床。医院有正规渠道的九价HPV疫苗,打一针要扫一码,扫了码之后马上接种。
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这是典型的造假行为。接种的人花了钱,却不会得到应有的免疫效果。注射假疫苗,无异于谋财害命,性质十分恶劣。
目前,尚不清楚该名职工是如何以生理盐水冒充疫苗的。涉事医院称是职工的个人行为,以此推脱责任,却未必能推得一干二净。因为注射行为发生在卫生院,即便是职工的私下行为,卫生院的管理也难脱干系。
案件正在调查中(图源:视频截图)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可以看到,医疗机构职工以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的,发生过多起。由于HPV宫颈癌疫苗的价格昂贵,让见利忘义之徒有了铤而走险的利益驱动,不惜伤天害理。
今年5月份,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提起的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经查,2023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的身份,对外谎称可以帮助预约并接种四价、九价宫颈癌疫苗。在收取费用后,戴某某用自己购买的生理盐水、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私留的正规宫颈癌疫苗包装盒与说明书,将被害人带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假宫颈癌疫苗。至案发,共为40余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销售金额高达13余万元。
今年“3·1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根据通报的披露,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用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疫苗事关公共卫生与个体健康,从生产、流通到存放与接种,都是有严格规定的。虽然相关案例均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却暴露出内部管理的问题。
卫生院称系个人行为(图源:视频截图)
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接种时,原则上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要验证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有效期。接种后的清理器材事项,要求处理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由此可见,私下为他人接种疫苗“个人行为”原本就不该发生,这违背接种时应保证有3名相应环节人员在场的规定,不是正规的接种流程。在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中,有戴某某私留正规宫颈癌疫苗包装盒与说明书的情节。这就暴露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管理上的漏洞,没有按规定处理掉废弃物品,让戴某某有可乘之机。
在固始县李某某一案中,通报称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给他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不是“个人行为”就能轻描淡写的,医疗机构的管理之责难辞其咎。相关机构要引以为戒,把别人的教训当自己的教训,规范内部管理,以杜绝此类事情发生。作为公众来说,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别轻信什么可以私下接种疫苗的承诺,走正规渠道才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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