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江苏的缪某入职A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12000元/月。然而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以缪某未通过考核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缪某表示,公司从未告诉自己考核标准,也未收到过考核通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庭审过程中,A公司表示,缪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采购任务,且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且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存在瑕疵,最终依法判决A公司应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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