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男方王某与女方孙某于2014年5月结为夫妇,但共同生活中摩擦不断,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加剧,于2021年开始分居。次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孙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子女抚养安排达成共识。然而,关于王某名下房产的处置成为争议点。该房产购于2015年,由王某父母全款支付并由王某代持,2021年以高于原价售出。孙某主张分割房产增值部分,认为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重点考察了房产的实际出资与权属情况。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购房协议、付款记录及一份明确房产代持关系的《协议书》,证实了房产确实由王某母亲全资购买,仅借王某名义登记。基于此,法院认定房产售卖所得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驳回了孙某的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同时确认孙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售出后的增值款项。
法院强调,在处理类似涉及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案例时,明确出资性质与产权归属至关重要。建议家庭内部应事先做好沟通并形成书面约定,以防未来产生权益争议。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同时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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