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很多喜欢网购的消费者,都比较青睐“团购”,在社区微信群、小程序或者团购平台上选购商品,线上支付、线下配送,方便快捷。这种零售模式发展迅速,但采购模式复杂,涉及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那么,买的东西缺斤少两,或者是伪劣残次,消费者该找谁?是找平台,还是找生产商、供应商?董先生团购时就遇到了商品缺斤少两的问题,他选择把这三方都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了这起纠纷的处理情况。
董先生在某团购平台上下单支付0.9元,购买了一小袋杂粮,包装上标注净含量65克,董先生是个细心人,有个习惯,买回来的东西,总要称一称,看够不够斤两,结果这次一称重,发现这袋杂粮实际净含量仅50克,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这么点东西,还缺斤少两?”董先生说,他决定要跟商家较个真。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高雅介绍,董先生认为网购平台是涉案商品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就应与生产商、供货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董先生将三个公司都起诉到了互联网法院,要求退货退款,以及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为缺少的15克打官司,恐怕是被告方没想到的,三个被告全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团购平台的经营者辩称,自己仅是社区团购买菜平台的经营主体,并非实际销售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者是供应商;供应商则认为,自己虽然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杂粮不是它提供的。杂粮的生产者又辩称,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董先生买到的杂粮为何缺少克重,他并不知情;三个公司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董先生通过团购平台买到了缺斤少两的杂粮是事实,但是却没有人愿意为此负责。法院首先认定,董先生与团购平台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王红霞分析,团购平台经营者虽然辩称他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未能提供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案涉商品实际由供应商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材料,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平台。此外,供应商不认可他是销售者,并提供了与团购平台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案涉订单发生时间。所以团购平台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团购平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它仅为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而非案涉商品销售者,所以法院认定团购平台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因案涉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净含量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的问题,导致原告董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了他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谁来承担呢?
王红霞说:“关于原告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我们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标注的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出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而这个重量差异并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案涉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所以法院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团购平台要不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高雅介绍,根据证据发现,涉案食品的包装并非团购平台制作的,标注内容并非由团购平台决定,不足以认定团购平台存在欺诈的故意,所以法院认为,团购平台不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产品存在相应问题,平台还是应该退货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团购平台进行退货退款,并由生产者赔偿原告500元。
此案判决明示,平台采购模式下的社区团购经营者,若实际收取了消费者货款,却不能举证证明仅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对销售者信息进行了公示,并且争议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销售的,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官提示,社区团购模式纷繁多样,责任主体难以区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平台、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该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则要承担销售者责任。生产者不论通过何种渠道销售产品,缺斤少两都是违法行为,一旦被诉,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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