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一名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一审公开审理。2023年12月,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刘威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卖家邮寄大麻叶至公安局快递柜内,安排辅警取件时被其他禁毒民警当场截获。案发后,刘威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指出,该案构罪与否的关键在于刘威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是否出于工作目的,即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刘威承认自己未经领导批准、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走私毒品的事实,但他强调涉案交易是出于工作目的,为了寻找跨国经营、跨境毒品犯罪线索。
代理过多起涉毒案件的律师曹春风表示,可以从涉案交易的动机、行为和流向三方面分析判断刘威进行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
根据2024年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2023年12月,刘威在未向分局领导及市局禁毒支队汇报的情况下,违规将王迁作为特情人员使用,指示王迁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联系泰国贩卖大麻人员,让其向国内邮寄大麻样品,并提供了国内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2023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照刘威指示在快递柜取包裹时被控制,公安机关在包裹中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经刘威主动交代,又从另一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上述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事发时,刘威任于洪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近三年,负责全区禁毒打击工作。公安系统内部对刘威展开调查,但一直未立案侦查。2023年12月27日,于洪分局警务督查大队对刘威停止执行职务60日。2024年2月8日,于洪分局政治处决定免去刘威的职务。于洪分局相关领导证词显示,刘威被免职的原因包括特情使用没有审批和备案,使用特情从境外购买毒品没有经过分局研究,也没有向主要领导汇报。
2024年2月,于洪分局刑警大队将王迁涉嫌走私毒品一案移送审查起诉至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4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刘威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刘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2024年4月10日,刘威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9月1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刘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特情人员联系境外毒贩向国内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迁也被逮捕,另案起诉。
毒品犯罪研究专家莫关耀介绍,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毒品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很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威的辩护律师认为,王迁受刘威指示联系他人邮寄大麻叶到国内的行为属于“控制下交付”,只是未按规定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
莫关耀表示,实施控制下交付需依法依规,以避免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权从事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少量禁毒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走私贩毒的案例,禁毒法和刑法都规定了禁毒执法人员犯罪应从重处罚。
10月29日庭审现场,刘威表示不认罪认罚。他提出自己使用王迁作为临时特情人员从境外邮寄毒品不是出于个人牟利,而是为了完成任务指标。辩方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刘威的工作笔记,证明刘威发展王迁作为特情人员是出于工作目的,属于职务行为。
庭审中,刘威讲述近年来向外获取涉毒犯罪线索是于洪禁毒大队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同时有证据显示,于洪禁毒大队的工作范围包括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犯罪。庭审中,公诉人质疑刘威既未向领导汇报,也未向海关报备的原因。刘威回答称,先调查取证、后补报批手续是于洪禁毒大队开展工作的常态。
刘威和王迁均未向境外卖家支付毒资。交易过程中,一共收到过卖家寄来的5次邮包,前3次邮包中没有大麻,第4、第5次为涉案交易,邮包内有大麻叶。前4次邮费由卖家承担,王迁向卖家支付了第5次邮费280元。
至于涉案交易购买大麻的用途,刘威称打算自己留下,用于今后在办案中发现毒品线索。10月29日,公诉人举证后,庭审进行到辩护人综合质证环节,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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