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九龙坡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梅毒且未如实告知,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小帅(化名)和小美(化名)经历多年恋爱长跑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备孕生娃,婚后一周,这对年轻的夫妻来到了妇幼保健院。小帅检测出了梅毒阳性。医生“建议暂缓结婚”。小美起诉到九龙坡法院,以小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现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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